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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机首次备案一般属于行政备案的范畴

  什么是行政备案?2010年《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“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,要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具体活动提交相关材料,并将提交的材料归档备查的行为”。行政备案作为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,并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,只产生相关信息已经备案备查的“事实效果”。为了通过事后监督来规范人们的行为,行政机关必须获取相关信息,并通过设置行政记录来获取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具体事务的信息。对比行政备案的性质和含义,根据建设部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,笔者认为备案属于行政备案,不属于行政许可,理由如下:1、与“备案”相称,实施的行政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——质量安全站机构,符合行政备案的外观。二、根据76号令第六条、第七条的规定,首次备案也符合提供相关材料备案参考的特点。在监督检查注册过程中,安智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“甲板”现象,可作为进一步查明起重机械是否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线索。三是166号令和76号令没有规定未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或使用,明确将首次备案排除在行政许可之外。《行政许可法》颁布实施后,很多以前采用严格审批制度的事项,现在都实行备案制。但由于理论认识上的误区,很多人认为备案制也是行政许可,只是适用范围不同,程序更加简化。

双梁起重机

2025-02-11 本文被阅读 1655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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